台中地院ㄧ審民事宣判! 7/18/2025
國聚國圖1號會規約11條: 「若有拒絕擔任委員,需支付職務辭讓金5,000元整」 違憲違法,法院宣判無效。
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1017號裁判書,管委會違法鬧劇。
給管委會委員上ㄧ堂國中程度的法治課(語音版、簡報版、文字版):
語音版
簡報版
文字版
1. 第8屆主委「魏彤晏」剛愎自用 : 2023年12月16日召開區權大會議前,第八屆主委「魏彤晏」指示社區經理去諮詢法律顧問廖律師。律師表達這項規定爭議很大,存在法律爭議。但魏主委違反誠信並未將這份法律警告告知區權人,反而選擇向區權人隱瞞,這樣的做法明顯反映出她的誠信問題。
2. 第9屆主委「游峻銘」因法律程度不足而無知推行: 接續上任的第九屆主委「游峻銘」,則在2024年12月7日的會議上,仍堅持推動這項明顯違憲違法的規定。儘管有區權人在之前向他提出疑慮,他仍然一意孤行,完全不顧及憲法保障的工作權、財產權以及個人自由。這種態度不僅暴露了他的法律教育程度不足,根本不適任。
3. 第10屆辭職主委「王道一」落跑辭職逃避主委面對違憲違法規約的訴訟: 在社區LINE群組上面鬼扯「強制擔任委員不願意罰款規約是對的」,但碰到官司就辭職逃避主委職責。本案宣判中華民國法院認證他就是沒有法律常識的人,他在社區Line群組說他只有國中畢業,我完全相信。
4. ㄧ審答辯狀撰寫人: 你的ㄧ審答辯狀有夠沒有法律教育水準,請利用上訴機會再唸點國中程度法律課本。
第一課:私法自治不能違反國家法律
管委會沉浸在致命的錯覺中:以為高舉「私法自治」與「多數決」的旗幟,就能獲得無視國家法律的特權。法院的判決,徹底粉碎了這個危險的幻想。
將「程序合法」當作「內容合法」的遮羞布,本身就暴露了對民主制度的膚淺理解。更關鍵的是,「私法自治」的根本前提,是絕對不能違反國家的「法律優越」原則。任何私人契約或團體規約,一旦內容牴觸憲法或法律強制規定,立即淪為一紙廢文。
企圖用社區自治凌駕國家法治,這種思維不僅極度危險,更是對現代法治社會的無知挑釁。
第二課:管委會不能違法自創法定義務
管委會答辯狀展示了法律邏輯的徹底崩壞。其荒謬的「循環論證」邏輯是:「因為我們在規約中規定這是義務,所以我們就有權處罰不履行此義務者。」這種既當立法者又兼任執法者的獨裁思維,完全漠視了「義務」必須具備明確法律依據的基本原則。
一個私人團體,絕無權為他人創設法律所無的義務。 這是法治國家的鐵律,不容任何人挑戰。
第三課:「不當得利」理論的荒謬濫用
在管委會民事答辯狀中,管委會竟主張不願擔任委員者構成「不當得利」,這堪稱全案最荒腔走板、令人捧腹的法律「創見」。
「不當得利」在法律上有極其嚴謹的構成要件。將「未額外提供非法定勞務」惡意扭曲為「不當得利」,不僅嚴重歪曲法律概念,更是近乎誹謗的道德指控。
這種說法的荒謬程度,連三流大學法律系學生看了都笑歪了。
第四課:法律適用不容斷章取義
管委會的答辯完美詮釋了何謂對法律的「惡意曲解」。他們引用「違規停車」罰款判例,天真地以為能類比於「拒絕擔任委員」的個人自由權利。這種將性質截然不同的案例強行「錯誤類比」的手法,如同聲稱橘子等同於籃球,僅因兩者皆為圓形。
這不是在運用法律,而是在褻瀆法律。
第五課:行政函覆不等於司法判決
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,管委會竟將市政府的行政函覆、LINE群組中專家的隻言片語,當作可以對抗憲法的「尚方寶劍」。當一個組織需要依賴這些毫無司法拘束力的外部意見來壯膽時,恰恰證明了其對自身主張合法性的極度心虛。
真正的法律依據,應來自法條本身與嚴謹的邏輯推演,而非幾張可隨意解讀的對話截圖。
第六課:憲法比例原則的正確理解
管委會答辯狀最拙劣的演出,莫過於對「比例原則」的幼稚詮釋。他們天真地認為,只要論證「5,000元」比房價低、比委員時薪少,就等同於「符合比例」。這種拿蘋果與橘子比大小的邏輯,完全暴露其對憲法原則的根本無知。
比例原則是嚴謹的三階段憲法審查,絕非菜市場討價還價。 請問管委會:
- 適當性審查:手段是否有效? 事實鐵證如山——罰款完全無效!第一輪拒絕率高達八成,甚至百分之百。一個無法達成目的的手段,從根本上就不適當。
- 必要性審查:是否別無他法? 明明存在獎勵機制這條更加溫和有效的路徑,你們卻偏要選擇罰款這條死胡同。這充分證明你們的手段根本不「必要」。
連前兩關都慘敗,根本無資格進入第三階段的「衡平性」比較。企圖用小學算術解釋大學憲法學,這不是論證,這是自取其辱。
結語:無知的教訓
這起因管委會幾位缺乏法律素養的委員引發的笑話風波,未來勢必將有媒體報導,也將在一些社區社群例如臉書中討論,期望其他社區避免再犯同樣的憲法笑話。同時希望能讓本屆及未來歷屆管委會學到最基本的一課:在做出任何重大決策前,請務必確保自己至少掌握了國中課本就明載的基本法治精神。
中華民國114年7月19日
規約「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,不願擔任者需繳交5,000元罰款」的違反憲法及法律笑話
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1017號裁判書
國聚國圖一號會居然通過違反憲法及相關法律之條款
強制輪流擔任管理委員及對拒絕者罰款均屬違法,原因在於缺乏法律依據,且侵犯個人自由。
違法事實:
1. 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主委魏彤晏未揭露社區律師意見
第八屆管理委員會主委魏彤晏於2023年12月16日召開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前,指示社區經理諮詢社區法律顧問廖律師。 廖律師明確指出,法院對於社區規約訂立罰款條款之效力認定見解不一,可能引發法律爭議,並建議審慎處理。 然而,魏彤晏主委及管理委員會卻隱藏未向區權人披露該法律意見,這種行為是違反管理人應盡之誠信義務及資訊揭露責任。此舉導致區權人未能於知悉相關法律風險的情況下進行表決,構成管理重大瑕疵。
2. 後續提案與法律確認過程
2024年3月18日,區權人向第九屆管理委員會提案指出該條款違反憲法及法律,建議諮詢台中市政府。經社區經理詢問後,市府回函也未正面回應該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範。 第九屆管理委員會游峻銘主委及委員於2024年12月7日召開第十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,執意推動該條款之實施,未充分考量法律顧問意見與違反憲法及法律之爭議。
法律分析:
1. 違反憲法
- 憲法第15條:該條款侵害區權人之工作權與財產權。
- 憲法第23條:未符合比例原則,該強制性義務顯然超出合理限制範圍。
- 憲法第22條:對個人自由權之干預亦無充分法律依據。
2. 違反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
- 第10條:管理費用應依條例明確規範,該罰款不屬管理費用合法範疇。
- 第29條:管理委員選任應遵循條例規定,強制輪值已逾越合法授權範圍。
- 第23條第1項: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。
3. 違反《民法》
- 第148條: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濫用決議權力侵害個人權益。
- 第71條:該規定因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而無效。
- 第72條:該規定違反公序良俗,應認為無效。
結論與建議
綜上所述,國聚國圖1號社區管理規約第11條「強制區權人輪流擔任社區委員,不願擔任者需繳交5,000元罰款」明顯違憲且違法。其執行將可能導致社區管理制度運作失當並引發訴訟風險。 建議管理委員會立即停止該條款之實施,並重新檢討規約內容,以確保符合憲法與法律規範。
法院認證: 國圖一號會第四屆委員: 吳菁盈 、臧仕維 、王琇嫻、 賴鶴元 、賴依琳 、林芷萱違反社區規約,用社區管理費支付其個人法律訴訟案律師費的不法行為。
109年1月10日,國圖一號會第四屆管委會六位委員(吳菁盈、臧仕維、王琇嫻、賴鶴元、賴依琳、林芷萱)以荒唐決議,用社區管理費支付其個人的法律訴訟律師費,違反社區規約第19條,這種假公濟私的行為實在令人髮指。住戶經歷超過兩年的司法程序,最終在法院一審、二審及三審均獲判決勝訴,法院認定管委會及其參加人代理律師蔡慶文皆敗訴。
查閱社區規約,只要有國中教育PR50程度的人即可理解: 用拿公共管理費支付委員其私人法律案律師服務費是違規的,因此住戶提案向 第五屆管委會提出【第四屆之決議無效】訴求。然而,第五屆管委會張富鈞副主委卻杯葛該提案:提出住戶的配偶是管委會委員,因此有「利害關係」。 這番言論讓人不禁想問:張副主委,你到底知不知道「利害關係」的法律定義? 退一萬步來說,就算是真有法律之利害關係,根據基本法律常識,該名委員只需迴避投票即可,根本不影響整個管委會要進行投票決議行為。可惜,張富鈞顯然不懂這個道理,或者說,他不是不懂,而是要阻擋住戶的合理訴求? 第五屆管委會在張富鈞的運作下,最後居然連連表決該提案都不進行! 這種處理方式堪稱管委會之「管理失能」。 面對如此的阻撓,住戶們只能依靠司法途徑,歷經波折後,終於在111年7月14日獲得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,確認該決議無效。法院判決狠狠打臉「張富鈞副主委」的法律水準。 揭露了他對於管委會正確運作的不適任!
第四屆管委會不依合約給付服務費,被亞東保全告,管委會敗訴的不名譽事蹟。
國圖一號會第四屆主委吳菁盈、副主委臧仕維 成事不足敗事有餘,給社區丟臉。